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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厂会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2019-04-24 09:25:25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协会科技人员积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研为学科建设服务”、“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加强创新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推进产学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使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厂会协作项目包括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决策调研、咨询服务、技术改革及其他内容的科研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厂会协作项目合作协议》,并经委员会认定备案。凡经签定的厂会协作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款必须进入协会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厂会协作项目经费的使用:
1、厂会协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委托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额度控制使用;
2、厂会协作项目的管理费为项目总经费的5%;
3、厂会协作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调研费、设备费、通讯费、会务费、鉴定费、差旅费、礼品费、餐饮费、劳务费、汽车维修保养费等;
4、厂会协作项目经费中可以提取部分现金,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和有关研究辅助人员劳务费,提取比例根据项目总经费额度,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下劳务费不得超过60%,3~5万元(包括5万元)劳务费不得超过50%,5~10万元(包括10万元)劳务费不得超过40%,10万元以上劳务费总金额不得超过30%。

第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研究报告,委托方的鉴定意见或验收报告等相关全套材料交秘书处存档。经委员会评审后,发放项目结题证书。优秀项目可推荐参加省市厂会协作优秀项目评审。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