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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职业教育制度
2013-05-21 13:47:44
  德国教育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制度,一条道路是通过文科中学,即九年制完全中学进入综合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另一条道路是通过六年制实科初中或五年制的主科初中,再经过职业学校进入社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轨制"。
  企业和职业学校虽然是德国的"双轨制"职业教育体系中不可侵害的两个组成部分,但在监督和管理机构方面,它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企业中的职业培训是按照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进行的,而职业学校则遵循各州教育法。因此,企业和职业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地位不同,形成了受教育者在职业教育中既是徒工,又学生的双重身份。"双轨制"中,企业作为技能培训的一方,其教学基础主要是职业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中所规定的职业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其学习场所主要是企业的生产岗位、实习车间和企业内课堂。职业学校作为实施普通文化课和专业课的一方,其教学基础主要是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颁布的框架教学计划以及各州职业学校教学计划和各校制定的课时计划,其学习场所主要有教室、实验室及校内实习车间。但是,这种在不同地点以不同形式传授的知识和技能,是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在德国,这种协调工作主要由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协同各州经济部门,如行业协会进行。各州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以联邦政府颁布的主要培训条例及培训框架计划为基础。因此,教学计划中的理论知识的内容和时间安排顺序均是与培训框架计划中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一致的。而职业学校教师的课时计划又严格按照州职业学校教学计划选定教材、确定教学内容。这样,学徒在企业接受技能培训的时候总是有理论知识作指导,而大家务事在职业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又能及时地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理论和实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就"双轨制"的优越性。 
  "双轨制"职业教育考试的组织和管理与培训机构无关,是由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完成的。国家通过颁布《职业培训条例》,规定每一职业考试的最低标准,但不直接负责具体考试。考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与此有关的重要法规有:《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和《标准考试条例》。《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类待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业职业培训的考试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教育的发展经费,是各类教育承担机构按一定的形式对教育和培训进行投资和资助的。目前,德国主要的职业教育经费形式有以下五种类型:(1)企业直接资助型;(2)企业外集资资助型;(3)混合经费资助型;(4)国家资助型;(5)个人资助型。 
  企业直接资助型是职业教育,特别是"双轨制"职业培训经费的主要渠道。培训企业投资建立职业培训中心,购置培训设备并负担教师的工资和学徒的培训津贴。采用这种形式的主要是大中型生产企业,如西门子、大众汽车公司、奔驰公司等及经营服务企业,如德意志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饭店。这种大型企业由于对技术工人需要量大,必须依靠自身的培训中心或培训部培训后备力量。小型企业,如手工企业则一般没有自己的培训中心,学徒必须到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培训,所以,小型企业除支付教师的工资和学徒的津贴外,仍需支持学徒跨企业培训中心培训的费用。
  企业外集资是为了防止培训企业和非培训企业之间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按照集资对象的不同,企业外集资常以多种基金形式设立,并明确对集资者的优惠条件。基金形式主要有中央基金、劳资双方基金和特殊基金形式。 
  混合经费资助型建立在企业直接资助和企业外集资形式基础上,是由国家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而构成的一种间接资助形式。也就是说,培训企业用于培训或缴纳给基金会的资金然一定的时候可以从国家的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目前,这种优惠税款有:专门扣除款、补偿款和社会福利优惠款等。
  国家资助是政府利用国家财政资助职业教育发展的形式。在德国,国家主要通过州政府、联邦劳动局和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对各类职业学校、跨企业培训中心和职业继续教育机构提供经费。 
  个人资助型是受培训者自己出资参加职业教育培训,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职业继续教育领域。 
  在德国,除了企业和职业学校外,还有一种独立设置的企业教育机构,即跨企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跨企业的培训机构应当属于企业培训的范畴。由于德国中小企业数量很多,而它们在设备、经费和培训容易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很难保证全面传授《职业培训先例》所规定的、尤其是高新技术方面的教学内容。因此,建立跨企业的培训机构,是保证中小企业职业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由于跨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有时人们把它与企业、职业学校一起称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三大支柱"。 
  按照"双轨制"制原则,德国的职业教育同时在两个教育机构中进行,即企业和职业学校。在中小企业中,企业培训多在生产岗位上进行,而大企业则一般设有培训车间和用于课堂教学的企业内的数学场所如教室。现在"企业传达室投实践技能,学校传授重论知识"的工作分工,有时已经很难截然分开了,因此,在有些地方它已被企业和学校共同传授理论知识的模式所替代。如一些高技术岗位常需要系统地传授基础知识和巩固加深专业知识;企业内部分工的细化和自动化的发展,也使企业把部分培训内容,特别是系统的培训内容转移到生产过程没有直接联系的培训车间中进行。中小企业由于产品单一,再生产过程中很难全传授《培训条例》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因此特别需要建立专门的、跨企业的培训场所或培训车间,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建立跨企业培训机构的目的主要以下几方面:使企业培训系统化并更加符合教学规律:使企业培训系统化并更加符合教学规律;把职业教育的第一学年变为职业基础教育年;补充由于产品单一等造成的企业培训不足,提高培训质量;平衡各企业间培训质量的差异;在某些落后地区弥补培训位置的不足;提供多数小企业所不能进行的新技术培训。
  在"双轨制"职业教育中,跨企业的培训机构是企业外培训的重要补充形式。作为主管机构,行会可以决定跨企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 
  原则上讲,跨企业的培训是企业培训的一部分,因此,企业有义务对跨企业的培训进行投资。但事实上,由于跨企业的培训花费巨大,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很难完全负担得起。因此,要维持跨企业培训中心的日常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政府部门还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联邦教科部、联邦经济部、各州的主管部和联邦劳动署等。根据规定,凡为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而申请联邦基金资助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同一地区内不进行重复投资;(2)必须节调好所要建立的跨企业培训机构与当地在基建和教学计划等方面的合作关系;(3)必须建立一个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组成的委员会,来制定教学计划和对跨企业培训机构的人事与财务安排做出决定。 
  对跨企业培训机构资助的申请需得到联邦教科部的批准。《职业教育促进法》生效后,按照规定,对跨企业培训机构的区域性规划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承担。1995年,联邦教科部通过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已经累计对跨区域培训中心投资了21亿马克。近年来,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联邦劳动署为已经形成的、布局合理的跨企业培训机构网,共计588个中心,继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除保证完成最初设想的任务,即补充中小企业培训的内容的不足外,还逐渐承担起7很多由于技术进步、欧洲共同市场和环保事业发展等带来的新课题。除了完成部分从熟练工、技术工直至中层技术管理干部的培训任务外,跨企业培训机构还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企业技术咨询任务。通过信息交流、咨询指导和示范,它不但能向中小企业介绍新技术,而且能够帮助它们更好地利用新技术,事实上,通过各种培训和进修措施,跨企业的培训咨询为保持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德国,所有技术性的职业都必须经过职业学校的培训。在德国两万多个职业中,有13大类,470个技术性的职业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的训练。这些职业的每一大类都由联邦教科部规定了共同的基础课程,每种职业都规定了职业范围和训练要求。各州文教部还规定了各类职业的教学计划。企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学校根据这些规定组织具体实施行为。这样,就使全国技术岗位上的工人和业务人员都是经过业务训练的。全国各行各业工作都建立科学技术基础之上,这样就保证了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能。

《国外劳动和社会保障》